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505;
在豫招生代码:6505(普通本专科);6515(专升本)
第五条学校地址:新乡校区: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东段688号;
平原校区: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新区长江大道西段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招生委员会是学院对招生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的组织机构,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招生工作的环节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机关调查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违纪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部。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核准的2015年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十六条学院2015年计划招生普通本科2840人,专升本1719人,专科740人,详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2015年招生计划表》。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无加试要求,对加降分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处理。
第二十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院从2010年开始对本科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报经省发改委批准,自2011年始本科学费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电子科学与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学、康复治疗学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英语、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每生每年12000元;专科专业没有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费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学年收费标准收取:护理、助产、眼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医学影像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每生每年9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600-1400元。
第八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新乡校区:0373-3831880 3831943(传真)
平原校区:0373-7375783
电子邮箱: sqzb@xx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qmc.edu.cn/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2015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授权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